本人已经递交了投诉信《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再审审查走过场》、《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此文是续文,陈永康还有话要说—— 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人陈永康,于1999年与阳翟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本小组的土地。租地事先经村委会和镇政府批准。原小组长陈文填保存当时的租地申请报告书(报告书中镇领导和村长签字同意)。该土地于1998年被厦门市政府规划为建设用地。2006年实行“村改居”,当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以前,本人将租用的土地用于种植木瓜、香蕉,养殖鸡鸭;村改居以后,才开始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2009年4月30日合同履行完毕。2009年5月双方签订了土地续租合同。 2012年,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小组长认为,前任小组长陈文填擅自出租土地,租地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租地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为:法院判令1999年和2009年签订的两份租地合同无效、腾空返还土地。 法院认定,讼争土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讼争土地“属耕地性质”,村改居以后未经国家征收的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审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1999年的租地合同无效,土地腾空返还”,(2012)同民初字第2013号;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厦民终字第17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14]闽民申字第144号。 一、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陈永康不服,理由是: 1、根据《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2006年村改居以后该讼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陈永康在该土地上搭盖铁皮屋、做建材生意,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2、根据厦门市规划局1998年的土地规划,该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陈永康合法经营 “厦门市同安财兴木器加工厂”和“厦门市同安康业木材店”,根据《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陈永康是失地农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政府支持他兴办企业。 陈永康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那是另一个法律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由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与《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否有效没有关系。 4、对1999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判决无效;对2009年的合同,正在履行的,法院避而不谈。法官袒护小组长,有意遗漏“判决2009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遗漏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再审。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2006年村改居以后,陈永康对承租的土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没有判决2009年签订的合同无效,就判决“土地腾空返还”,真没道理。 二、法官违背法律规定调查取证。 一审中,原告阳翟居委会第三小组向法院提供两份证据,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函[2012]164号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和阳翟居民委员会关于“土地是耕地”的证明书。 法院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定村改居以后“本案讼争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阳翟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书,认定讼争土地是“耕地性质”。 显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村改居后确定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问题的复函》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言的,它对“村改居后本案讼争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证明力。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陈永康指出:“居委会书面证明土地是耕地性质”没有法律效力,规划局的土地规划才有法律效力。土地是不是耕地性质,规划局说了算,阳翟居民委员会说了不算。并且指出,规划中讼争土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 当事人以普通公民身份到规划局查阅、索取规划图是很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办不成!被告陈永康以口头、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派人到规划局调查和收集证据。法官对此不予理睬,合议庭对此无表态,判决书对此无任何表述。 对《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当一回事,而采用没有证明力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对厦门市政府1998年的土地规划方案,不调查取证,而采用没有法律效力的阳翟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书——如此做法,非同寻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这些法律规定,要不要遵守?陈永康讨说法。 三、判决错误,损害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如上所述,陈永康没有做错什么;小组长以小组名义提起诉讼的理由,没有一点是站得住脚的。但是,同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错误的判决,动用警车抓人,店面贴封条,冻结15万元银行账户,严重干扰陈永康的生产生活。 该土地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从基层法院至高级法院,先后开庭十多次,折腾3年多,消耗社会资源。 终审判决后,小组长手捧《判决书》找党委、政府和法院,并以公款支付补贴(每人每次一百元),吸引一些居民随行。正副组长各有五位亲兄弟,家族势力强大,人多声音大拳头也大,人多欺负人少的,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每次开庭时小组长聘用1名或2名律师,支付了大笔费用,由小组集体负担。 店被封,生意没法做;土地闲置,小组失去租金收入。对谁有好处? 据同安区政府网公布,同安辖区内的居委会出租土地数以百宗(用于非农业建设),仅阳翟社区就有72宗(包含陈永康洪菜盆夫妻的2宗)。请查阅同安区政府网页 http://xpjd.xmta.gov.cn/xxgk/cwgk/szg; http://xpjd.xmta.gov.cn/xxgk/cwgk/szgl/201202/t20120207_130710.htm 。 如果违法,大家都违法。假如大家违法,政府不会坐视不管,更不会向社会公开。 更多的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陈永康投诉”,读其贴文。 |